【周末特供】“阳光玫瑰”葡萄大卖背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难题

文|财新周刊 王克柔 黄雨馨

2022年10月22日 08:19

阳光玫瑰等优质葡萄大卖,背后折射的却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惩罚弱等现状

Photo: Wang Kerou

2022年10月初,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 苗商张中雷在本地承包了30亩整地,全都种上了阳光玫瑰的嫁接苗,放眼望去满目皆绿。图:王克柔

2022年9月下旬,湖南的葡萄批发商严钦兵奔波在路上。他刚刚结束在江苏收购葡萄的行程,下一站即将前往1000多公里外的内蒙古。

严钦兵经常在社交平台用短视频分享自己的工作,IP地址在湖南、湖北和江苏等多地来回切换。在他几乎所有的视频中,都会出现一种串大粒圆的绿色葡萄,沉甸甸地挂在藤条上。

这种黄绿色葡萄原名为 “Shine Muscat”(闪耀玛斯喀特),从日本引进,果实呈椭圆形,颗粒硕大饱满,串行紧实,入口甘甜,汁水丰富,还带着浓郁花香。也许是香甜的风味让人联想到阳光照耀下的玫瑰,引入中国后,它被称为“阳光玫瑰”。

说阳光玫瑰是近年来中国最火爆的水果品种,并不为过。9月中下旬,在北京最大的水果批发市场新发地,凡销售葡萄的商家必有阳光玫瑰,且都摆在显眼位置。

线上平台同样如此,随意点进一款购物App水果专区,都能看到阳光玫瑰限时抢购或秒杀的活动。
据市场研究机构云果产业大脑发布的《2022年中国阳光玫瑰葡萄产业数据分析报告》,2016年时全国阳光玫瑰种植面积仅为10.01万亩,至2021年已扩大至约31.21万亩。实际数字也许远不止于此,数位行业内人士在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保守估计,目前全国阳光玫瑰总体种植规模已超100万亩。

在国内,较早种植阳光玫瑰的产区在云南红河建水县,如今已扩大至全国多地,甚至一些产区“一年两收”,实现了全年上市。严钦兵表示,阳光玫瑰产区遍布全国,从4、5月的云南开始,由南向北铺开;6—7月,两广地区的阳光玫瑰上市;8月则是湖南、湖北、安徽、江西等多地葡萄集中上市时期;9—10月再到陕西、山东等地,最北即是内蒙古。
鲜为人知的是,在中国大卖的阳光玫瑰是日本近20年培育出的最顶级品种之一。它究竟于何时、如何引入中国,至今是笔糊涂账。这也暴露出植物知识产权维护的难点所在——侵权行为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惩罚手段弱。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相比,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维权之路更为艰难。无性繁殖植物相关的品种权侵权行为已成为近年品种侵权行为的“重灾区”。

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这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业界也在期待法条能真正落地。

大卖的舶来品

辽宁省葫芦岛市是全国最大的葡萄育苗产地,每年会有数千万株葡萄苗木从这里流向全国各地。今年的葫芦岛同样很热闹,阳光玫瑰需求量激增,使当地前几年下跌的苗木成交量再度回升。

每年10月底是当地收苗的时节。今年10月初的葫芦岛迎来了比往年更早的一波寒潮,部分露天种植的葡萄嫁接苗因霜冻提前落叶。棚外苗木的叶子已经枯黄脱落,好在大棚里的葡萄苗郁郁葱葱,长势良好。

绥中县是葫芦岛市的主要育苗产区,占其总供应量的七成以上。绥中县一家大型育苗基地的负责人张中雷告诉财新,今年葫芦岛葡萄苗总数也许能达到4000万株,其中至少有3000万株都是阳光玫瑰,包括嫁接苗和扦插苗两种。 不仅育苗数量激增,阳光玫瑰的苗木价格这几年也被炒得很高。行业人士透露,过去几年阳光玫瑰单株苗木价格高达20多元,甚至一株苗能卖到30多元,是其他葡萄苗木的3倍以上。张中雷表示,等今年这批苗木成熟后,就会有客商上门订购,“根本不愁销路”。
阳光玫瑰能在国内大卖,与其优越的品质表现有关。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副所长王海波研究葡萄多年,他称阳光玫瑰为当前绿色品种葡萄的“天花板”,“它好就好在能同时满足消费者和商家两方的需求,消费者觉得好吃,商家觉得好卖”。

于消费者而言,好吃主要表现为三点——香、脆、甜,表皮渗透丝丝香气,果粒大且饱满,口感脆爽甘甜。在种植过程中,经无籽化处理后,几乎符合目前大众对葡萄的所有期待;于商家而言,阳光玫瑰的好卖表现为具有极好的耐性,耐贮藏、耐运输,最长可在冷库贮存三个月,可以保证一年中超过半数时间在售。

好吃加上好卖,使阳光玫瑰的种植面积在几年内迅速扩大。终端售卖市场的反应促使中游种植市场迅速扩大生产,中游反应也很快传回上游育苗市场。

鲜为人知的是,阳光玫瑰是由日本国立农业食品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机构果树研究所,于1988年利用美洲系葡萄“安艺津21号”和欧洲系葡萄“白南”杂交而成的二倍体鲜食葡萄品种。1999年至2002年,该葡萄品种被命名为“葡萄秋津23号”,并在日本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菌株适应性试验,2003年9月5日在日本国内注册为“农林21号”。2006年3月9日,该品种在日本注册为13891号葡萄,有效期30年。2009年,它在日本国内正式推广,最优质的阳光玫瑰据说产于冈山县,当地也注册了名为“晴王”的商标,“晴王”葡萄也一度成为阳光玫瑰的代名词。
日本至今未授权任何国家种植阳光玫瑰,但不到20年,阳光玫瑰已经在中韩等国遍地开花。据日本农林水产与食品产业技术振兴协会2020年统计显示,从阳光玫瑰栽培面积来看,日本为1200公顷,韩国为1800公顷,而中国达5.3万公顷。

阳光玫瑰苗木究竟于何时、如何引入中国,至今是笔糊涂账,现有文献资料记载也不甚清晰。有观点认为阳光玫瑰苗木在2009年就被引入中国,还有观点认为它在2012年首先引入山东沂水地区。可以确定的是,业内人士称,当前国内市场所流通的阳光玫瑰苗木无一通过官方渠道引进,都是引种者以各种私人途径引入国内。

上海交通大学园艺学教授王世平曾于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被聘为日本鸟取大学客座教授,在该校的干燥地中心工作一年。据他回忆,当时阳光玫瑰在日本还没有大面积推广,市场上基本看不见。他在当地的试点区看到这一品种,还曾打算把它推广至中国。王世平介绍,2009年上海市曾立项引进国外数个品种的农业产品,当时他们和日本植原研究所合作,一共引进了38个品种,阳光玫瑰因为是专利品种而无法列入引进名单。但由于阳光玫瑰属于日本国立机构培育的新品种,果农可直接在相关网站购买苗木,因此民间企业可通过私下交易引入阳光玫瑰苗木。

不仅阳光玫瑰,中国葡萄市场的主流品种经历数次迭代,占据风头的大多是外来品种,王世平笑称“十年一换”。这些国外品种进入中国的方式大多并不明晰。
上世纪80年代,日本培育的“巨峰”葡萄进入中国市场。彼时正值中日关系蜜月期,1983年,日本长崎县为纪念与福建省建交一周年,将100株巨峰葡萄苗赠予福建省,此后巨峰葡萄在国内大范围推广,并作为亲本杂交出诸多新的葡萄品种。直到今天,巨峰系葡萄仍然占据国内葡萄市场的最大份额。

1990年后,一种名为“红地球”的美国葡萄品种进入中国,以其明丽的色彩和无核优势风光一时。千禧年后,日本一种名为“夏黑”的葡萄品种又受到中国消费者欢迎。夏黑是由日本山梨县果树试验场于1968年培育出的欧美杂交品种,1997年获得品种登记,虽然意外在中国走红,但在日本国内并未受到大众喜爱。这两种外来葡萄品种的具体引入途径均不可查。

2010年后,阳光玫瑰逐渐进入中国消费者视野,好感度逐年上升,在2016年后变得大热。2016年—2020年,阳光玫瑰在葡萄市场的价格逐年攀升,2019年—2020年达到顶峰,当时甚至出现过“一串(1斤-2斤)200元”的新闻,也使它被称为葡萄中的“贵族品种”。2020年疫情之后,受大环境影响以及产区的扩大,其价格有所下跌,可销售热度不减。

维权之难

阳光玫瑰在中、韩等国的大量种植,直接威胁到日本的葡萄出口。据日经中文网报道,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显示,2019年日、韩的葡萄出口数量逆转。2021年1—4月韩国产葡萄出口额约为8亿日元,是2020年同期的1.5倍,其中阳光玫瑰占约九成。而日本同期的葡萄出口额仅为1.47亿日元。

2022年5月底,日本农林水产省组织了由熟悉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的律师和农业团体等构成的有关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的研讨会,希望在2023年创建代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团体。但业内人士认为,按现行法律,日本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它在中国对阳光玫瑰的维权资质。2006年阳光玫瑰在日本国内登记为新品种,却没有在境外注册专利,这使其错过了在海外注册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下称“UPOV公约”)要求,水果品种需在本国注册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在境外注册,否则无法继续注册。其中,葡萄的注册期限为6年,这意味着阳光玫瑰的申请截止日期已于2012年到期。目前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UPOV公约1991文本和UPOV公约1978文本,中国仅加入1978年文本,日本则于1998年加入了1991年版的UPOV公约。

针对本国优质农产品流失海外的现象,日本政府于2020年再度修订《种苗法》,2021年4月正式施行。日本新版《种苗法》规定,品种权人有权指定其品种流向国家和国内地区,且支持品种权人在海外进行品种注册申请。
与日本错过阳光玫瑰的海外植物新品种登记期限不同,美国近几年在葡萄品种维权方面动作强势。美国无核葡萄品种在中国一直备受欢迎,近年来一款名为“甜蜜蓝宝石”的葡萄也通过与阳光玫瑰类似的途径进入中国市场。2019年,该品种的 植物新品种申请经中国农业农村部初步审查获得公告,并于2022年获得授权。这意味着该品种权的所有人美国国际水果遗传育种有限公司(IFG)在中国获得了依法维权和追偿的权利。

近两年,IFG公司委托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帮其搜集证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维权。IFG公司对财新表示,它们已成功为其13个畅销品种在中国注册了植物新品种权,其中就包括甜蜜蓝宝石。IFG强调,该公司旗下所有葡萄品种还未在中国种植并用于商业化供应,目前在中国经授权的IFG葡萄品种,只能通过进口获得。这也意味着,非进口渠道在中国苗木市场流通的多种IFG葡萄品种已侵犯了IFG的知识产权。

IFG目前在云南、广东、新疆等地发起了维权行动,通过发律师函、行政投诉等方式保护其植物新品种权。其维权行动贯穿整个供应链——从苗圃到种植者再到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IFG能继续提供高质量品种至关重要。供应链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有责任确保他们只提供经授权的品种,并且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IFG称。
谈及在中国的维权困境,IFG认为,主要难点是有些侵权人即使被告知侵权,也不想改变其侵权行为;此外,新《种子法》的实施机制尚不明确,特别是第28条提到的“对收获材料/果实的保护”。第28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这些规定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并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但该法条如何落实的机制尚不明确。”IFG公司称。

中国农业大学果树系教授马会勤曾受国内外农业公司委托,帮助做品种侵权鉴定。马会勤介绍,品种侵权鉴定主要通过对比双方产品的基因组信息,如果鉴定确有侵权行为,公司会首先采取向侵权方发律师函的方式。马会勤告诉财新,通常被侵权企业不会优先打官司,它们的核心诉求是终止侵权行为。企业一方面基于成本考虑,另一方面因为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环节较分散,难以全面地搜集证据。“企业很难证明对方种植面积有多少,牟利又有多少。”马会勤说。

这也暴露出植物知识产权维护的难点所在——侵权行为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惩罚手段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表示:“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相比,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更具有侵权行为隐蔽、植物种植季节性强、侵权取证时间特定而且困难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品种权人的维权之路要比其他知识产权人更加艰难。”

重灾区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已20余年,是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之一。据《人民日报》报道,2021年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超过9700 件,授权3218件。自1999年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已突破5万件,目前已授权近2万件,2017年—2021年的申请量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随着中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植物新品种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李菊丹向财新介绍,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看,目前涉诉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主要涉及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涉及无性繁殖的观赏性植物。 对植物而言,有性繁殖通常是以种子的形式进行播种和繁育,比如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无性繁殖则以植物的营养器官如花芽、嫩枝条等作为繁殖材料,比如葡萄、苹果、桃等,其上游销售环节售卖的多为种苗。无性繁殖的优点是新个体能基本保持亲本性状,且生长周期更短、抗性更强,更有利于经济作物快速扩大种植规模。以阳光玫瑰为例,它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大范围繁育,就是因为葡萄主要通过无性繁殖。无论直接以枝条扦插,还是掰下葡萄的一个芽嫁接到特定砧木上,只要方法得当,成活率极高。因此,只需在之前引入苗木的基础上截取枝条,便可大量复制。其易得性和农业生产活动的分散性,使新品种权持有者难以追溯偷盗源头,更无法取证。

此外,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主要是粮食作物)进入市场时,通常需要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的品种审定,并且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然后在特定的制种基地生产繁殖材料进行销售。而对大部分受保护的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如果树来说,则不存在申请品种审定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管理环节。

因此,与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相比,无性繁殖的受保护品种权人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在过去已经发生的数百件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只有极少数案件涉及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
与葡萄相似,柚子也主要以无性繁殖方式大量繁育。“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最高法院首个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指导性案例,李菊丹称其为“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2009年11月10日,育种者蔡新光申请了三红蜜柚的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14年1月1日获准授权,保护期20年。但几年后,蔡新光发现市面上有来自其他渠道的三红蜜柚,在无法找到侵权的种植人和种植地点的情况下,蔡新光选择起诉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超市。他于2018年3月23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侵害其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蔡新光诉请法院判令润平公司停止销售三红蜜柚繁殖材料的果实,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蔡新光诉讼请求。蔡新光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认为,案件主要争议问题为润平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蔡新光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其中判断三红蜜柚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焦点,重点在于判断涉案植物果实是否属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蔡新光在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原审判决认为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当与该品种育种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对应。该认定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但同时,最高法院称,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UPOV理事会副主席崔野韩分析认为,三红蜜柚案是一起关于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的审理与裁判,一方面从法律规则的角度阐述了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正确依法区分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以及植物活体的具体标准,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澄清了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模糊和错误看法,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明确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另一方面也从案例选择的角度彰显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崔野韩认为,三红蜜柚的品种权人起诉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超市,实是无奈之举。如前所述,由于侵权行为隐蔽且分散,被侵权者难以追溯至最初的偷盗源头,也无法在育苗、种植和收获以及发生于环节之间的售卖过程中确定所有参与者与牟利者,不仅如此,如何界定参与者是有意还是无意也是一个问题。就算这些问题都被解决,解决成本也非维权者可以承担得起的。三红蜜柚案当事人即使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仍坚持上诉,与其说是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如说是在为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权利人呐喊,希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充分重视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所折射出来的品种权维权困境,从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探索更有利于品种保护的措施和做法。

同为维权者的IFG公司也认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整个行业非常重要。如果任何某一育种者的品种权不受保护,那么这也会伤害所有其他品种。试想,当种植者可以免费使用不受保护的品种时,他们为什么还要付费去使用受保护的品种?”

IFG公司称,相比商标、专利等传统的知识产权,目前中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很多侵权人,尤其农民或农户,并不知晓植物新品种权的存在。”在维权时,即使律师已经向农户们解释了IFG的权利及其侵权行为,他们也不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这就是IFG必须与当地执法部门合作并得到支持 的原因。有惩罚措施和其他具有威慑力的后果,对遏制侵权行为至关重要,侵权者只有在当相关适用法律得到执行时,才会改变他们的行为”。

《种子法》修订

李菊丹表示,农作物领域的常规种和无性繁殖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直接体现。UPOV公约的1991文本和1978文本是不同育种技术主导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典型代表。UPOV公约1978文本代表的是传统育种时代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解决以杂交和选择为主要育种方式下的一国范围内植物育种创新保护问题;而UPOV公约1991文本代表的是生物技术育种和农产品全球贸易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解决分子生物技术介入植物育种领域后,新型育种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相结合过程中创新保护利益的分配和需要将农产品全球贸易链全部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的问题。

简而言之,1991年的UPOV公约文本增强了对育种者的权利保护和全流程的责任侵权认定。中国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UPOV公约1978文本为蓝本制定,是需要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进行区分的。但实践中,由于植物的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都有可能是活体,因此理论上看似具有明确区别的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在具体案件中反而显得非常难以判断。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事实上属于繁殖材料的植物材料认定为收获材料,将使原本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品种权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品种权保护成为空话;而如果法院将事实上是收获材料的植物材料认定为繁殖材料,等于司法机关超越了法律授权,通过审判权直接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崔野韩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规主要内容遵从UPOV公约1978文本,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较窄,保护原始创新、维权执法等方面力度较弱,从制度层面还不能保障从品种保护大国向强国迈进,希望国家充分重视对育种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增加品种权行使环节,全面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最终为实现种业强国保驾护航。”

近两年,中国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方面发展迅速。如最高法院在2021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新修改的《种子法》也于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这些新的法规扩大了对育种者的保护范围,不仅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种子品种被侵权繁殖,还可以防止销售从未经授权的繁殖活动中产生的收获材料。
2021年12月24日,《种子法》修改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二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三是加大侵权赔偿制度。修订后的《种子法》新增加了“植物 新品种保护”,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此背景下,新《种子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首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坏节,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也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各个步骤,并新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强化原始创新保护。 从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多年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介绍,根据WTO(世贸组织)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保护植物新品种,目前世界范围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建立的UPOV公约,中国就是这种保护模式;二是参照UPOV公约并同时保护本国传统品种和地方品种的保护模式;三是借助普通的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律进行保护。

截至2022年,联合国193个正式成员国中,共有78个国家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并采用UPOV公约的模式进行保护,中国于1999年加入该联盟。UPOV公约1961年建立后,先后在1972年、1978年和1991年进行过三次修订,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修订版本,到2022年,78个国家中,共有17个国家采用了UPOV公约1978年版本,其余61国家采用1991年版本。

1991年版本中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叫“依赖性派生品种”,中国由于加入的是1978年版本,所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没有这一概念,2021年修订的《种子法》中采用了这一术语。

简单讲,“实质性派生品种”就像在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少量的再创作所形成的一部新作品。目前,在我国植物新品种育种中存在大量的这类育种,广泛使用的转基因育种技术也促进了这类育种方式的实施。很显然,这类育种方式本质上并没有突破性的育种创新,更多是在借用原品种的优良特征。侯仰坤提到,从公平公正和真正有利于我国育种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获得品种权的问题应当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品种权人在自己的授权品种上培育出来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品种权,而且在原品种权有效期内不能单独转让新的品种权;利用他人的授权品种培育出来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不能申请品种权,因为其所具备的主要优良性状还来自原授权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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